【原文】示范区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各类要素交易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建设资本特区,为示范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省、市人民政府为示范区引进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资本特区、构建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示范区建设资本特区,为示范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款所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与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有:(1)货币当局,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监管当局,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4)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5)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6)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7)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类机构;(8)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9)新兴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和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本款所指资本特区,是指根据2011年省市的共同决定,通过科技金融创新将示范区打造成为“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的、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融通高效区、金融创新示范区和金融机构积聚区。通过打造资本特区,示范区利用国家给予的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新业态加快发展,形成聚集效应,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政策最优厚、主体最密集、投资最活跃、机制最灵活、功能最完善的资本洼地,并且辐射和带动武汉市、湖北省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规定省、市人民政府为示范区引进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省、市、区在支持打造资本特区、引进金融机构方面的政策包括: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武政〔2011〕44号)共15条,适用于在示范区新设和由市外迁入示范区的金融机构,重点是金融新业态(第1条)。通过奖励、办公用房补贴、营业税补贴、个人所得税补贴、贷款损失补贴、上市补贴、担保补贴、科技保险、人事政策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第1~12条)。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资源在示范区集聚发展。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以及相应的购买、自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补贴(第1条)。
截至2015年底,示范区内聚集了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总数超过10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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