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示范区建立健全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财政资金投资或者资助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所获收入自行支配。自有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管委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科技资源开发共享和激励机制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支持各类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共享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本款中的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是指在示范区的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通过相应的市场机制,将其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向重点实验室所依托单位以外的企业及社会开放使用,加速示范区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规定对自有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管委会给予奖励。
关于对社会开放科研资源的奖励规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及重要内容有:
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8号)规定: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拥有的种质资源、标准物质、标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信息等要向企业及社会开放,实现共享,并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应面向企业及社会设立开放课题并予以经费资助。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情况应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4、5、11条)。
市科技局《关于鼓励和推进武汉地区重点实验室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意见(试行)》(武科计〔2010〕187号)规定:市科技局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重点实验室实施按比例补贴和奖励。(1)为本市及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三个省会城市(长沙、合肥和南昌)的企业和社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按照提交市科技局备案的指导价格下浮20%收费,下浮部分由市科技局给予补贴。(2)在补贴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实验室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3)同一单位同一个年度内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4条);奖励资金可用于实验室技术人员劳务支出(第5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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