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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第1款规定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处置权。本款所指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备案,依据省“科技十条”规定: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省“科技十条”规定: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原文】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处置权。

本款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款所指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备案,是指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单位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处置科技成果需要经过的审批或者备案。(www.xing528.com)

本款所指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备案,依据省“科技十条”规定: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第1条)。本款规定,也符合2015年10月1日修改生效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的规定(第18条)。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示范区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本款中的自主处置,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对研发成果享有相应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转化的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转让的价格采取自主选择的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在科学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本条第2、3款规定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方式。

本款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是指事业单位与项目成果完成人之间,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通过自愿的方式订立科技开发合同,事先规定科研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方式。省“科技十条”规定: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第2条)。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款规定的“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需要明确五个前提:其一,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这里的未实施转化,包括事业单位或者项目完成人主观上不愿意转化,也包括科研成果客观上没有实现转化。其二,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事业单位,项目完成人转化的是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其三,项目完成人在转化前必须尽到书面告知单位的法律义务。其四,项目完成人取得转化收益后,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其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第4款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其根本目的在于适当放宽行政管理权,加强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以及收益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促进高校、科研人员以及企业的联合。具体的政策依据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该意见规定:对促成专利技术在东湖高新区内转化的推广转化机构,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第1条)。2015年10月1日修改生效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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