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统筹安排,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利用审查机制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及动态监测机制。示范区内闲置或者擅自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纳入土地储备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应当作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统筹安排设施建设和统筹、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功能的规定。本款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是指为示范区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通常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整体性,《条例》规定了由省、市人民政府与管委会统筹兼顾,各级政府分工负责的建设机制。相关的示范区规范性文件,主要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高新区政府投资新建道路及相关设施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武新管建〔2014〕109号)。(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是对管委会管理示范区的国有土地的规定。本款中的土地利用审查机制,是指管委会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要素,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用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后期监管的全方位管理机制。本款所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是指管委会根据具体的利用目的,对示范区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性生产潜力和经济效果进行分级评价。本款所指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机制,是指管委会运用遥感、土地调查等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监测仪等科学设备,以土地详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地资料,对土地利用动态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映和分析的科学方法。土地利用的指标体系通常分为生态指标、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根据《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文〔201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14年武汉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管委会制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实施细则》(武新管规〔2014〕18号),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该制度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依托,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定点、定位对已供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新机制,实现对示范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本款中的闲置土地,是指示范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按5种方式处置。对于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管委会制定了《东湖高新区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武新管〔2013〕160号),进行统一管理。本款赋予管委会在示范区履行《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执法主体地位。
本款中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是指管委会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武新管财〔2012〕5号)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土地出让价款的主要条目(第2条);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第4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东湖高新区园区土地储备、配套设施建设及民生工程(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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