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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制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及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本条第1款规定了示范区的环境保护制度。示范区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由管委会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排污者违反规定的,管委会有权责令限期治理。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制度

【原文】示范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及总量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示范区制定产业优先发展目录,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释义】本条是对示范区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示范区的环境保护制度。

本款中的生态损害,是指在示范区内的生态要素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被污染、破坏,使生态环境遭受到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继而侵害了生命体的自然生存方式和存在形态,破坏了生命体的自然演化进程和生命繁衍过程,有引起生态系统失衡或物种提前消亡的危险,以及导致危害生态系统平衡发展实际后果的一种事实状态。

本款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据市政府2012年颁布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和《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规定,为保护示范区生态要素、维护示范区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示范区生态安全等功能,依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而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示范区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由管委会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将示范区的空间规划进行管制,划分了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宜建设区,规划了构建示范区“两翼一环、廊道交错”的生态格局。(www.xing528.com)

本款中的排污许可管理及总量控制,是指管委会对示范区内的社会主体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者违反规定的,管委会有权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款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是指示范区的社会主体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的制度。

依据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管委会应当对示范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武汉市环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示范区环境质量的执法主体,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了示范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禁止发展的产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规定了优先发展的产业,环境保护贯彻其中:(1)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方面,优先发展冶金废水、电力废水、化工废水、印染废水等工业废水治理与循环利用装备和技术。重点发展城市污水、污泥、淤泥处理技术与装备、城市中水回收利用系统等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与装备。积极发展湖泊景观污水处理技术与装备。(2)大气污染防治与相关综合利用方面,壮大并提升脱硫技术与装备、除尘技术与装备、脱硝技术与装备的产业发展能力,积极培育减碳技术与装备。(3)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方面,优先发展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包括钢渣处理回收利用技术与装备、粉煤灰处理回收利用技术与装备等。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电子废弃物处理等城市固体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和装备。积极发展污染土修复的技术与装备、农产品加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等。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以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为主要依据,结合东湖高新区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对于法律法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等禁止和限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领域,管委会在2014年9月颁布《东湖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武新管〔2014〕146号),将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排放重金属废水、废弃的项目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等13类项目确定为禁止投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内资企业进入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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