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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七条管委会机构设置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条例》规定管委会机构设置受三个方面的约束:第一,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第二,机构数目须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第三,机构设置后报省、市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七条管委会机构设置

【原文】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示范区内不再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自主设立、调整机构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与派出机构的关系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管委会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的原则和程序。《条例》规定管委会机构设置受三个方面的约束:第一,须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第二,机构数目须在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第三,机构设置后报省、市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本款所指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机构的基本原则。管委会属于湖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受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编制委员会的管理。为赋予管委会更多的权力,探索“大部制”改革的路径,《条例》规定湖北省、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只核定管委会的工作机构总数量,而不要求工作机构与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对口设置,便于在管委会内部合理配置职能,坚持“部门调整、职责整合”和“高新区管委会一个部门对口省市多个部门”的原则,使内设工作机构成为贯通示范区各类主体与管委会的纽带。用“备案制”取代“批准制”,有利于落实管委会自主设置工作机构的权力,提高省、市机构编制机关的管理效率。(www.xing528.com)

目前,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设立16个内设机构,即: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工会、机关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发展改革局(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创新办)、企业服务局(安监局)、投资促进局(招商局、外事局)、建设局(水务局)、规划局(房产局)、社发局(计卫局、人武部)、教育文化体育局、纪检监察办(综治办、信访办、政务处)、城管局(文明办)、市场监督局、行政服务局、重点项目办。随着示范区的改革和发展,管委会内设机构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示范区有8个园区管理机构,即: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建设办公室、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光谷现代服务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光谷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光谷中华科技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光谷中心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2005年12月,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管委会设立城乡工作办事处,负责管委会托管区域的行政管理职能。此后,为加强托管地区的管理,先后设置了关东街办事处、佛祖岭街办事处、豹澥街办事处、九峰街办事处、左岭街办事处、花山街办事处、流芳街办事处、滨湖街办事处,由其具体负责将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到基层。

本条第2款所指的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从省级层面上看,省直单位的派出机构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从武汉市层面上看,市直派出机构有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交管大队、消防大队,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等。它们在业务上受派出机关的指导,在管理上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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