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负责审批、管理示范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为示范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六)履行本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事权范围的规定。
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0年,经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湖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同年3月,湖北省编制委员会发文,明确管委会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管理。为解决示范区“小政府、大社会”与湖北省、武汉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难以对口衔接的矛盾,增强示范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条例》没有要求管委会设立与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业务对口的内设机构,而是规定示范区对外由管委会统一与省、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口衔接,对内由管委会行使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依法对示范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完善了示范区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管理权限,体现了省、市人民政府最大限度地下放权力,给予示范区改革创新更大的空间。
本条第(一)至(六)项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管委会的具体职责。(www.xing528.com)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管委会的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的权限。示范区的总体规划是指在示范区管辖范围内,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它以湖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为指导,以示范区内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技术经济构成为依据,确定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和结构,以及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能源供应、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设施。示范区享有的总体规划权限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示范区批准建设后,管委会组织编制了示范区的发展规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城市规划《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武汉科技新城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规划》和园区规划《武汉未来科技城发展战略规划》、《光谷智能制造园产业发展规划》、《光谷光电子产业园总体规划》等,依法履行了管委会的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的职能。
本条第(二)项规定了管委会的事权范围。为了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条例》规定以管委会(而不是管委会的内设工作机构)为主体,根据法律授权,代表省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区内具体行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二十四项事项,依法履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本条第(三)项规定了管委会对示范区域内土地的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目前我国的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土地主管部门。《条例》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将示范区内土地权属确认权、土地规划权、土地征收权、土地使用许可权和监督执法权赋予管委会。
本条第(四)项规定了管委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职责。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障企业享有投资自主权,在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示范区采取国内通行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度,即: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予以明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本条第(五)项规定了管委会对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本项所指的政策支持,是指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除了在立法上为示范区提供法律支持之外,还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支持示范区的政策包括国家、部委政策,湖北省、武汉市政策,管委会政策三大类。《条例》赋予了管委会制定和解释政策的权力,政策支持是管委会依法行使示范区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段。管委会政策主要是指以管委会名义公布实施的意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奖励(鼓励)办法、若干规定、若干政策等。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2015年管委会系统清理了各类政策,整合形成了“一项条例、两个体系、六类政策”的法规政策体系,即以《条例》为法律保障、以管理制度和产业政策为两翼构建形成的六大类政策体系(即创新创业政策类、产业发展政策类、科技金融政策类、人才支持政策类、知识产权政策类、开放合作类)。
本项所指的公共服务,是管委会为各类主体提供的、涵盖示范区城乡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等服务。管委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基础公共服务是指管委会通过行政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围绕示范区内的科技新城建设,为各类主体提供从事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气管道线路),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示范区对外交通大格局和区内立体交通格局。经济公共服务是指管委会通过行政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承办大型高科技论坛,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等。社会公共服务是指管委会通过行政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群众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管委会的行政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各类主体提供的安全服务,如警察、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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