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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交付的安置房可以提出所有权确认吗?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议签订后,何某成领取了全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本案中,原告谭某荣已被认定为拆迁宅基地上属于拆迁政策规定享受自建楼安置的7名人员之一,按照《安置和补助协议》的约定7名自建楼安置人员共享有315平方米安置面积,何某成已经实际购得了上述3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相应的房屋,其中包括谭某荣享有的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拆迁安置完成后,双方反悔诉之法庭。

离婚后交付的安置房可以提出所有权确认吗?

【案情简介】

案外人何某某系被告何某成之子,何某某与原告谭某荣于2010年1月13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0年4月19日,何某成与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通州分中心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开发项目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就北京市通州区×号(以下简称×号)约定了房屋的相关拆迁事宜。当日,何某成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安置和补助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和补助协议》),双方约定×号宅基地上属于拆迁政策规定享受自建楼安置的人员共7人,分别是何某成、杨×某、何某1、谭某荣、何某(何某某之女)、何某2(何某某之女)、滕某某(何某2之夫),符合拆迁政策规定的村民补助条件的人员共7人,分别是何某成、杨某某、何某某、谭某荣、何某、何某2、滕某某。协议签订后,何某成领取了全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该《安置和补助协议》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乙方及享受自建楼安置人员自愿购买自建楼,根据拆迁政策,乙方家庭共享受安置面积315平方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到×村委会核实,何某成一家拆迁后获得了四套安置房屋,分别为位于×学院路×号院两套,各约90平方米,位于×河沿的安置房两套,分别约81平方米和85平方米;并核实得知该村村民购买安置房价格,购买房屋面积在安置面积内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谭某荣已被认定为拆迁宅基地上属于拆迁政策规定享受自建楼安置的7名人员之一,按照《安置和补助协议》的约定7名自建楼安置人员共享有315平方米安置面积,何某成已经实际购得了上述3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相应的房屋,其中包括谭某荣享有的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超出安置面积的购买价格11000元相比,何某成使用了谭某荣享有45平方米安置面积指标以每平方米3000元价格购买的相应房屋,节省购房款36万元,何某成因此获利,致使谭某荣无法获得该部分利益,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将谭某荣应享有利益予以返还。

【简要评析】(www.xing528.com)

本案之前,原告就以不当得利打了两场提前搬迁补偿费、周转费的诉讼了,本案中,原告以安置面积系其所有,被告应当支付其应得的安置面积价差为由要求支付36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获利,应当将该部分的利益支付给原告。

【笔者建议】

笔者代理过类似的案件,村里要拆迁了,为了谋取更多拆迁利益,便闪电结婚以取得安置面积。拆迁安置完成后,双方反悔诉之法庭。

以获得拆迁安置为目的的婚姻,很难长久,也不会幸福,本案是一个典型。因此,无论是有宅基地房屋的一方,还是想通过结婚获利的一方,结婚前要考虑清楚后面可能存在着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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