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为了保障和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均简称《条例》)的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条所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政策先行先试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探索改革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的区域。
本条所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依据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设立的示范区。国家支持设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目的就在于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和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开发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20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开发区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国家批准建设的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截至2015年9月,国务院共批准建立了10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本条所指示范区的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在示范区的先进理念与发展成果对其他区域的表率、吸引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十年既是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正在经历的一场深刻变革。通过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努力探索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经验;探索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路径;探索“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通过要素流动、产业合作等方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辐射带动周边乃至中部地区创新发展,在全国形成有效示范。(www.xing528.com)
本条所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是指通过示范区在武汉城市圈、整个中部地区甚至长江经济带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通过坚持区域统筹,协调周边区域发展,加强区域内各种主体在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的对接,加强在人才、技术、机制、政策等创新要素的扩散和辐射,通过要素流动、产业合作等方式,努力使示范区成为推动湖北省乃至中国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辐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成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强大引擎。
《条例》于2015年1月15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第73条第1款第二项“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的规定,《条例》的法律性质属于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为立法主体的、对地方性事务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法律位阶列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后。
《条例》的性质是地方性法规而非湖北省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与经济目标而对相关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采取鼓励、限制、禁止等措施的各种方针、策略的总和,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条例》既体现了湖北省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是产业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又给予科技创新活动以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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