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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开放合作,推进示范区建设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条发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推进示范区建设开放特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原则,在综合保税区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进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对接国内外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等综合口岸资源,建设示范区开放口岸门户。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开放合作,推进示范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示范区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内陆自由贸易区

示范区建设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进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航运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

示范区支持法律信用、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区内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为示范区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示范区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示范区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示范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般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支持示范区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或者许可实施境外先进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境外商标。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工商先照后证登记制。

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事项外,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示范区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联办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变更、投资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www.xing528.com)

第三十九条 示范区依托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经济业态。

鼓励跨国公司在示范区内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四十条 发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推进示范区建设开放特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原则,在综合保税区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加强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的协作,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服务,实行海关、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通关便利化。

推进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对接国内外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等综合口岸资源,建设示范区开放口岸门户。

第四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根据区内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鼓励支持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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