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各类要素交易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建设资本特区,为示范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省、市人民政府为示范区引进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示范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
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
支持在示范区内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并购等相关业务。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示范区的创业投资。
第二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开展股份转让、融资和并购。(www.xing528.com)
示范区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供相关辅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发展金融信托、期货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跨业合作,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和服务,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第三十一条 建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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