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等深度服务,搭建专业技术公共平台、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建设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实现知识产权合作。
建设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
支持创新主体实施标准战略,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示范区开展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管委会对重大专项项目按照相应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用于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监督、激励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建立健全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财政资金投资或者资助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所获收入自行支配。自有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管委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采取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