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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丰字第04206号《房产所有证》。孟某玲在提起本诉讼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追加房屋产权登记人孟某兰为第三人属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协商不成,遂提出先撤销登记再打继承。

宅基地与集体土地拆迁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孟某玲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与孟某兰、孟某泉系兄弟姐妹关系。孟某玲的爷爷孟某惠生前有一处宅基地院落。该址房屋经分家析产后,依法应属于孟某玲父母所有。现在,孟某玲的爷爷、奶奶、父母均已去世。孟某玲准备办理房屋继承,在查询房产档案时,发现市住建委擅自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孟某兰名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丰字第04206号《房产所有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房产所有证》于1991年颁发。孟某玲在提起本诉讼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驳回孟某玲的起诉。

孟某玲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孟某玲主张其自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追加房屋产权登记人孟某兰为第三人属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房产所有证》于1991年颁发。孟某玲在提起一审行政诉讼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驳回孟某玲的起诉是正确的。孟某玲的认为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一审法院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裁定结果亦未对房屋产权登记人孟某兰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一审庭审中未追加孟某兰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简要评析】(www.xing528.com)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原告发现自己权利被侵犯并起诉时,早就过去了20年了。因此,根据司法解释,一、二审的裁定没有问题。

【笔者建议】

本案是笔者的同事经办的案件,跟她交流这个案子,她说当初还没实行立案登记制,为了能立上这个案子,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立上案,结果因为最长20年时效给裁定驳回,深受打击。经过了解,该案原告的父母在世时,确实没有告诉她宅基地确权时登记在其姐姐名下,她也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只是在父母均去世后,觉得诉争的房屋应该由兄弟姐妹们继承分割,就去查询房产档案,这才发现登记在其姐姐名下。协商不成,遂提出先撤销登记再打继承。计划很完美,但现实很残酷,笔者同事没有注意到20年最长诉讼时间的规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立上案,结果被裁驳了。

其实很多律师同行都有盲区,笔者也不例外,很多案子拿到手里时,关注的是如何解决问题,没有去考虑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就很典型,我的同事接手这个案子时,只考虑了二年的诉讼时效问题,认为其父母去世,继承开始到撤销不到二年,符合起诉的条件,因此采取了先撤销后继承的诉讼策略,对于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确实没有注意。

在过往处理宅基地纠纷的案件中,我碰上过许多类似确权时,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在1993年确权时,邻居家的地占了自己的地,尺寸不对,等等,要求起诉镇政府重新确权。在这个问题上,我均以无能为力为由回绝他们起诉的请求。因为我知道,就算立上了案,也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了。因此,作为读者也好,律师同行也好,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要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心血,却得到一个被裁定驳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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