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SR治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外部驱动,那么协同治理过程中必然包含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监督控制机制。指充分利用供应链外部环境中消费者、公众、媒体、政府机构和第三方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外力作用,以提升SCSR水平的策略及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和引导节点企业及供应链的社会责任行为。
(1)倡导社会媒体和公众、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监督。已有研究表明,媒体监督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明显的正向作用,媒体治理的舆论监督职能,可以弥补法律法规无法涵盖的角落[107]。完全将社会责任的实现寄希望于企业道德和良知基础上的“自我约束”是过于理性和不现实的,这种监督就是要给供应链及其节点企业以充分的舆论压力,让其意识到社会责任缺失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等,从而对社会责任持有足够的重视。监督治理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基于链内CSR的连带性和传导性等特征,核心企业会在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同时约束、监督、指导其上下游企业的CSR行为。
(2)发挥政府政策及法规的强制性作用。政府应建立SCSR审核制度、监管制度、社会责任补贴制度(如企业社会责任返税,包括系统返税和个体返税)和奖惩机制等。重视相关立法,将社会责任内容延伸到供应链中。加强对节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以及不伦理不道德的企业,褒奖注重SCSR管理与实施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秩序;政府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对SCSR问题的了解与重视,甚至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加入CSR方面的要求,实现责任供应链的竞争优势,鼓励与推进SCSR的强化与协同治理。(www.xing528.com)
(3)注重SCSR管理机构对供应链的整体监管和整合能力。该管理机构首先可以由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一般品牌制造商居多)发起,领导并联合链内的其他节点企业共同组建运行,也可以由核心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如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担当,还可以直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社会责任机构,负责整个供应链上社会责任的整合,承担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的职责。使供应链真正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链上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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