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的权利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17项权利。衍生品就是对版权权利的多用途、多范围地选择和使用而成的产品。而电影本身就是不同权利的集合,因此对电影版权合理化统筹,提高版权流转度,实现电影版权的增值效应是电影IP衍生品开发的重点。以IP衍生品开发最为成熟的美国电影产业为例,美国的电影产业实际上就是版权产业,通过版权权利的多途径、多用途的使用,带动电影票房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电影IP衍生品所涉及的版权权利使用可分为以下三种。
(1)复制权
版权的英文为Copyright,译为复制权。作为电影作品其主要财产权利的实现都是围绕复制权而展开的。电影IP衍生品主要依靠包括CD、DVD以及音乐影视录音带在内的复制品生产和销售来实现IP衍生品产业链各环节的经济利益。例如,美国电影产业的“窗口期”机制的本源就在于利用电影版权复制的边际成本递减而边际收益递增的规律来实现经济利益。互联网时代以来,复制成本逐渐降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传统复制品时代的商业模式受到挑战,“传播权”也逐渐取代“复制权”成为电影著作权人、视频网站以及公众利益之间争论的热点和核心。因此如何根据网络“传播权”使用的规律、分享机制,以促进电影本身传播为目标,提高电影版权传播效率,这是未来电影IP衍生品开发中考虑的问题。
(2)演绎权(www.xing528.com)
演绎权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定术语,只是在理论上对版权财产权的分类方式[5]。从定义看,演绎指对已有的著作权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又称派生作品,即IP衍生作品。与复制权相比,演绎衍生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方式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有表达融为一体的新作品。这种创作型劳动具有独创性,由演绎权而产生的IP衍生品的特点在于它既包含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又保留了原作品的独创性构成元素。对版权演绎权的开发和使用是电影IP衍生品开发的核心动力,也是未来电影IP衍生品开发的主要方向,其实现了在原有电影IP作品基础上的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增值。
(3)商品化权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围绕虚拟角色展开的一系列商品化开发逐渐成熟。此类虚拟形象来源于电影IP,是具有一定声誉、能够延续消费者对于IP本身的情感,具有识别性的吸引力的权利客体。衍生品开发者通过授权形式得到IP形象,借助其影响力,与实体商品及服务异化结合,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增强用户购买力,这类的商业行为被称为“商品化”。
在商品化权中分为IP形象授权和IP品牌授权。IP形象权指授权第三方使用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用于开发相关衍生商品的权利。形象权最早出现在有关于人物肖像、姓名、人格面貌等客体被商品化使用的案例中。随着形象授权的发展,在IP衍生品的授权中逐渐延伸出品牌授权的概念,品牌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不仅包括电影形象,更融合了电影中其他IP元素,电影历史、声誉等元素。被授权商可以运用电影品牌商标、人物形象、图案造型等元素到衍生品设计开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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