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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IP衍生品分类的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2.1 电影IP衍生品分类媒介产品电影IP衍生的媒介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电影IP为核心的媒介产品,主要发生于电影发行阶段。电影IP衍生的娱乐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电影LOGO贴牌衍生品、授权第三方的原创性生产以及与强势品牌方推出联名系列。电影IP衍生的娱乐产品最早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迪斯尼的米老鼠动画系列。以影视基地、主题公园、主题餐厅为代表,将电影IP衍生到服务产业,是电影IP衍生品综合性体验的一种情景。

电影IP衍生品分类的研究

电影IP衍生品的开发以电影IP为核心,基本上遵循一定的开发路径。从电影IP中汲取一部分相关元素,以最合适的方式开发IP元素,满足电影观影后观众情绪的延续。电影IP本身不论在故事内容的延伸性还是商业价值上都会有一定局限性,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多媒介、多视角的整合以满足各个层面受众的需求,通过IP衍生品的开发拓展电影IP的传播力。

较为常见的开发路径为媒介产品,如图书音像类、电子游戏类;娱乐产品,如模型手办类、家居日用类、文具类等;最终开发服务产品,如主题公园以及主题餐厅等。如图2.1所示。下文将从媒介产品、衍生娱乐产品以及衍生服务产品三大类来分析梳理电影IP衍生品的分类。

图2.1 电影IP衍生品分类

(1)媒介产品

电影IP衍生的媒介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电影IP为核心的媒介产品,主要发生于电影发行阶段。另一类是以电影IP为导向的媒介产品,主要发生于电影IP的创作阶段。

以电影为核心的媒介产品是指电影著作权人将电影版权授权转让给网路渠道商、电视台、交通工具等非影院的播放平台,授权音像公司开发电影的录像带、VCD、DVD等音像作品进行发行,还包括电影版权的海外发行,是行使复制权的过程。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影版权授权在视频网站播放已成为电影发行的必要一环,这也是我国电影IP衍生品开发的主要渠道。其实质是以媒介技术的发展为基础,以新媒介为平台不断拓展出新的发行渠道。消费者消费的仍然是电影内容本身,没有新元素的加入,且其产品形态依然是视频内容,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而是实现了价值转移。

以电影为导向的媒介产品则是通过充分利用电影IP中的情节、人物、形象实现其在内容产业内的跨界改编。主要包括图书、游戏、动漫以及衍生电影作品等,实现了电影IP内容的二次创作,主要发生在电影创作阶段,跳脱了电影内容本身,实现了电影IP的价值增值。以电影为导向的媒介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电影IP改编或再版的图书作品;电影系列化;电影IP衍生音乐;电影IP衍生游戏。

(2)娱乐产品

娱乐产品主要是指由电影制作出品公司授权允许的,利用电影中人物形象、场景等元素,设计生产的实物产品。涉及范围包括服装类、餐饮类、文具类、日用品类以及电器类等日常生活所需的东西。电影IP衍生的娱乐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电影LOGO贴牌衍生品、授权第三方的原创性生产以及与强势品牌方推出联名系列。合作程度不同,IP衍生品的开发程度也不同,这部分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电影IP衍生的娱乐产品最早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迪斯尼的米老鼠动画系列。1929年,有人向该公司出价300美元将米老鼠的形象用在写字板上,这是最早的贴牌衍生娱乐产品的生产方式,这种最为粗暴、简单的生产方式为之后迪斯尼的IP衍生娱乐产品的开发奠定了基础,同时娱乐产品销售产生的额外收入也帮助迪斯尼公司制作出成本更加高昂的电影,也使米老鼠的形象流行至今,出现在数以千计的商品上,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IP形象。而商品化的概念也由此产生,并在20世纪70年代的星球大战系列电影衍生产品的授权达到顶峰。(www.xing528.com)

电影本身是由语言、故事、思想、情绪、镜头等一系列意义元素所构成的整体,而衍生的娱乐产品则是将这些元素从电影IP内容中抽离出来固化成商品,将这些符号具体化,成为一种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娱乐产品与其他类型的商品最大区别在于拥有电影IP的核心价值,将电影的文化价值注入商品当中,不但提升了这些商品的销售量,而且这些衍生商品的销售也传播着电影信息,传递着电影价值。

(3)服务产品

服务产品是为电影消费者身体力行或者强化其观影体验的娱乐性活动。以影视基地、主题公园、主题餐厅为代表,将电影IP衍生到服务产业,是电影IP衍生品综合性体验的一种情景。

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是人体的延伸”,任何一种媒介技术都是人器官的延伸。印刷品是视觉的延伸,广播是听觉的延伸,电视是视觉和听觉的延伸,互联网是人的中枢神经和其他感官的延伸[5]。而以迪斯尼乐园为代表的衍生服务产品则是参观者多感官的延伸,使来参观的游客通过综合性的感官、互动体会迪斯尼电影要传达的快乐精神。

电影IP衍生媒介产品所产生的是媒体产业价值,媒介产品是以不同媒介形式对IP内容进行衍生传播,或是将IP内容进行拆解,进行适度包装改编后形成的衍生产品,实现了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价值创造。而娱乐产品和吸收了电影故事内容或视觉形象而衍生的主题公园的服务产品,所产生的都是文化娱乐价值,其脱离了电影所处的媒介产业,添加了物质载体,从而达到对电影IP内容以商品化的形式完成传播过程,是对电影创意元素的传播和售卖。同时娱乐产品与服务产品提升了电影产业附加价值,引爆更大范围的文化消费大潮,为相关产业带来价值驱动。

【注释】

[1]常江,张养志. 版权视角的“IP”商品属性分析[J].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7,25(01):1-6.

[2]晏杰雄. 长篇小说为何成为时代第一文体[J]. 社会科学家,2009,(01):138-141.

[3]常江,张养志. 版权视角的“IP”商品属性分析[J].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7,25(01):1-6.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哈罗德·伊尼斯.传播的偏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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