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思维在文化产业不断丰富发展以及不断实践中,IP的内涵处在动态变化及延展中。IP在被提及之初,其内涵倾向于“文学财产”。因为IP开发最早也是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对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随着IP开发在文化产业的爆发,IP的概念也逐渐突破文学作品,向其他智力创作作品范畴扩散。然而脱离形式载体,IP概念的内涵属性应为版权属性与商品属性。
(1)IP的版权属性
从字面意义上看IP是英文单词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财产的缩写。从法律角度将其延伸为“知识产权”(IPR),知识产权主要涵盖著作权,又称版权以及工业产权。“IP(知识产权)”的概念正在替代“版权”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动力表述。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但版权与著作权之间也有一些差别,著作权(author’s right)的表述来自大陆法系国家,侧重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而版权(copy right)来自英美法系,更加注重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强调对权利主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版权则相当于产权的概念,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机制。因此,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以著作权制度为基础,以版权开发、贸易为对象,促进文化传播及文化影响为目的。
IP既然具有版权属性,那么对IP的开发就是对版权权利的开发。在IP创造、占有、转化、授权、运营的过程中受著作权制度的约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IP是互联网信息经济、文化经济、知识经济生产中交换对象,是“互联网+文化”时代版权的代名词。
(2)IP的商品属性(www.xing528.com)
IP具有版权属性,但IP不完全等于版权,如果理论上对版权与IP进行区分的话,前者应该侧重于内容属性,以《著作权法》为主要支撑,强调作者权益。而后者则侧重于商品属性,受市场供求影响,强调对其进行商业化开发经营。因此IP具有商品属性,体现了版权的商品属性,是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并受市场供求影响的商品[1]。
商品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适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通过交换来满足他人消费需求[2]。由此可见,商品区别于一般产品的本质在于交换。而IP作为商品,其交换方式,价值实现方式体现在传播。通过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采取不同传播渠道、传播方式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IP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以创意和知识为基础性生产材料,通过大量复杂的抽象劳动(创作、策划、开发、运营等),成为附着在内容层面的创意性产品。因此IP本身是一种文化资源,以创意文化、知识、信息为原材料。同时IP更是一种文化资本,因为经过复杂劳动的加工,只有财产权作为文化资本可以在未来开发中不断产生经济及社会价值,完成IP自我增值。
综上所述,本文倾向于将IP看作是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下的,以著作权制度为基础与保护手段,具有人类精神消费价值共性的,能够跨媒介、跨产业传播且转化为其他领域物质形态的文化资本。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逐渐关注版权、研究、运作并管理,人们对IP的关注视角也逐渐从“著作权”的法律视角转移到其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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