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图书的定价和普通的商品一样,也要遵循供求情况,但是图书定价时有它作为文化产品特殊的地方。
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图书一般采用两种定价方式。第一种就是完全将图书当作普通的商品,书店作为图书的最终销售者可以随便自主地确定图书的价格。虽然某些国家会有图书的建议零售价,但是这也是属于自由定价的一种。另一种定价方式就是固定价格,这种方式就是说,当图书被出版商出版了之后,就已经确定了图书的销售价格,而书店作为最终销售商,是没有权利更改图书的销售价格的,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来销售。
采用定价制图书的国家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图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是由1962年的英国反限制竞争法庭所提出来的观点。首先,对于社会上许许多多的出版社来说,它们缺乏的是向读者宣传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机会和资金;其次,如果读者在购买图书前没有提前翻阅图书的内容,那么他将很难做出是否购买这本图书的决定;最后,因为每年都有大量的图书在出版,所以图书并不适合做大量广告和宣传。由于图书具有以上所说的特殊性,如果将图书的定价权完全交给市场,那么将不能完全保证书店对于多样图书的陈列热情,这种情况不利于图书的销售,会给图书的生产以及销售带去不好的影响,进而损坏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图书的文化以及公共的角度。定价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度折扣,保证了中小书店的生存,也保证了即便在离城市很远的山区和农村,读者也可以有很多很好的图书去阅读,保证人人平等阅读的机会。
我国的图书定价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所决定的,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图书的价格采用的是成本、利润、税收相加的模式,主要由出版社决定定价。1956年到 1970年左右,我国采用价格管制与低定价的统一定价标准。1984年11月,文化部发出《关于调整图书定价的通知》,1988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又转发了《同意印数在 3000册以下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的通知》和《关于改革书刊定价办法的意见》,这意味着从 80年代开始,我国将图书的定价权进一步交给了出版社,已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调节的相对平稳过渡。1993年,我国再次启动图书价格改革,除了中小学课本外,其余图书定价以及折扣的权利一律交给出版社,这意味着我国图书的定价正式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所以,总体而言,我国的图书价格制度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制度。
图3.3所示为我国少儿图书 1996—2014年印张平均每张价格的变化。我们可以选取两种方法来表示图书价格的变化方式,一种是图书单册定价,另一种是图书印张定价,但是考虑到不同的图书的页数不同、薄厚也不同,成本不同,所以在考虑图书的价格变化的时候,印张价格是一个相较而言较好的指标。
由图3.3可以看出,除了个别年份有些回落外,从 1996年的 1.44元到2009年的 2.32元,总体上看少儿图书平均每印张价格是在逐步上升的。少儿图书价格和 CPI的关系可以通过表3.1来分析。
(www.xing528.com)
图3.3 我国少儿图书 1996—2014年印张平均每张价格(元)
注:数据来源《1996—2014各年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
注:1.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CPI(1996—100)是使用国家统计局网数据换算而来。
为了更加清晰,我们将少儿图书平均每印张价格的涨幅以及 CPI的涨幅绘成折线图,如图3.4所示。
图3.4 少儿图书平均每印张价格的涨幅及 CPI涨幅折线图
从图3.4中我们可以看出,少儿图书的平均每印张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同期 CPI的涨幅,这表明图书价格的上涨幅度要高于同期消费品整体价格的上涨幅度,也就是说,对于有定价权的出版方来说图书的价格弹性是远小于 1的,因此,上调价格是出版方的最优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