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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集团产权层面改革措施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受到国家委托,作为传媒集团股东承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国有性质传媒集团运作的活力,还可以将产权转让权一并赋予,以法律法规形式确认被授权机构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下一阶段,传媒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宏观上对企业政策指导和进行服务的职责,把企业的各项经营权利切实归还给传媒集团,防止产权改制的结果流于表面。

传媒集团产权层面改革措施的研究成果

产权层面主要目标和措施包括:进一步深化我国传媒单位改制,加快转变传媒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转变,促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全面形成。我国传媒单位几十年发展变迁史,几乎是一部改制和改革的发展史。从起初的时髦概念到今天通过实践取得的成绩,传媒事业向传媒产业的转变都是由改制为起点。但传媒单位的改制,不应该只是为了改制而改,要有明确、切实可行的目标。传媒集团改制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对产权制度的清晰化,建立起规范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我国的改制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主要传媒集团已经基本完成了向股份制的转变,不少集团实现了上市,通过探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我国市场经济特色的成功模式。

贝塔斯曼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面对过产权体制跟不上产业发展的脚步,从而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尴尬。面对问题,摩恩家族所做的是果断转移企业大部分股份到贝塔斯曼基金会名下,通过资本转移和权力下放完成企业向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制。在下一阶段,我国传媒产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传媒业改制工作,打破旧体制惯性和处理好新体制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在新制度的设计中注意旧体制的衔接和平稳,另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全体成员的观念改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建立明晰产权为突破口的现代传媒产权制度作为改革目标。

(1)实现资本所有权和集团经营权的分离。目前,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受到国家委托,作为传媒集团股东承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传媒转制后应当实现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明晰传媒产权,使得传媒集团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机构不得越权对集团各项经营业务进行干预。

尽管产业内部对于两权分离呼声很高,但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相关具体的政策法规,缺乏制度层面上对经营权赋予的保障。这里可以借鉴贝塔斯曼集团的赋权准则,以权力清晰、职责明确作为原则,将资产担保权、收益处置权、投资决策权赋予集团的经营管理层。为保证国有性质传媒集团运作的活力,还可以将产权转让权一并赋予,以法律法规形式确认被授权机构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www.xing528.com)

(2)进一步推动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传媒主管部门职能分开。我国的传媒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公共服务功能,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应当刻意与国资部门保持区别,传媒主管部门不应该过多干预国有资产管理,这一权力应该由国资部门统一行使。

目前,传媒资产的管理仍然比较混乱,有的属于当地国资部门管辖,也有的归当地政府领导,这样的现象既不利于传媒集团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规模经营,也可能因为多头管理造成国有传媒资产的流失。较为可取的方法是应该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如成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传媒集团最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传媒集团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并行使相关权利。

(3)在产权改制基本已经实现的基础上,我国传媒产业现在最需要的是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将当前改革成果制度化,以主管部门的正确履职为传媒集团改制保驾护航。传媒集团转制的根本目的已经十分明确,但我国现有的传媒体制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上的竞争主体,以独立法人资格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并参与竞争。下一阶段,传媒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宏观上对企业政策指导和进行服务的职责,把企业的各项经营权利切实归还给传媒集团,防止产权改制的结果流于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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