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的一般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全口径预算原则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
3.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支平衡是指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支出大于收入出现赤字,称为收支不平衡。《预算法》 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www.xing528.com)
4.预算法定原则
预算法定原则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5.预算公开原则
预算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预算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 《预算法》 的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6.分税制原则
分税制是指,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别进行征收和支出使用。同时,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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