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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市场法律规定-经济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

水路运输市场法律规定-经济法学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政法规。

(一) 水路运输经营者

1.水路运输经营的条件

(1) 法人申请者。经营者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满足下列条件:①取得企业法人资格;②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③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④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⑤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个人申请者。个人也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有符合条例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水路经营准入程序

经营水路运输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水路运输经营船舶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②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③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www.xing528.com)

(二)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1)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2) 使用符合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3)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质量标准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并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4)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5)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三)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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