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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消费者权益和设备入网——《经济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信部门有义务切断骚扰信息的来源,防止消费者受到虚假、骚扰信息的侵犯,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电信消费者权益和设备入网——《经济法学》

(一) 消费者特殊权益

电信消费者不仅享有其他消费者的一般性权利,还享有一些电信消费的特有权利。

1.享有电信普遍服务的权利

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生产效率,减少日益扩大的信息贫富差距,带动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边远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管理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国家来说,普遍服务有着更为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电信普遍服务的三项基本要素为:①可接入性,即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需求,都应该有全面覆盖的电信服务;②非歧视性,无论用户所处的地理位置、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在价格、服务和质量等各方面都应一视同仁;③可购性,即电话服务的定价应让大部分用户用得起。

2.享受电信网互联互通的权利

电信的网络化特征决定电信服务是全程服务,必须保障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是在自然垄断环境中开展竞争的必要手段,是国家和社会的要求,并非企业的选择。互联互通虽然表现为向其他运营商提供接入服务,但其最终结果是消费者可以方便地获得有竞争性的电信服务。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电信的通信自由权是指电信的消费者享有互通互信、保持联系而进行社会自由交往的权利;通信秘密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对个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话内容等信息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的权利。在电信通信中,对公民的通话内容,非经法定公检法机关,包括电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监听或偷录。对涉及消费者隐私的其他通信信息,如通话费用、用户名址、通话时间等,电信企业也应有保密义务。

4.拒绝权

未经消费者允许而通过电信网络向其发送信息,特别是一些骚扰、虚假、促销性质的信息,是一种侵权行为。电信部门有义务切断骚扰信息的来源,防止消费者受到虚假、骚扰信息的侵犯,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www.xing528.com)

5.自由转网权

电信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网络和服务商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自由地转换电信网络和服务商,有权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好的服务,任何个人、组织和服务商都无权干涉。

6.要求先行赔付的权利

电信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往来环节多、服务网点多,发生问题之后,消费者不可能知道是哪一个环节的问题,更不可能知道电信企业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因此,当消费者能够确定由哪一电信企业承担责任的时候,有权要求与之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的电信运营企业先行赔付。

(二) 电信设备进网

电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或者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以及连接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网络之间的电信设备。包括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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