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市场
电信行业具有鲜明的规模收益性、固定资本投资的巨额性和沉淀性等基本特征。控制进入电信行业的企业数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和恶性竞争,保证电信服务的有效供给。因此,需要对电信市场的进入和推出进行管制。市场准入是电信业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一) 电信业务分类
电信业务分类是电信市场准入的前提。
目前国际上电信业务分类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有无电信设施;二是按照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有无电信设施,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电信业务和第二类电信业务。所谓第一类电信业务,是指利用自有的电信传输设施、交换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或者将电信传输等设施出租供他人使用的业务。所谓第二类电信业务,是指租用电信传输等设施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
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所谓增值电信业务是指运营商凭借公共电信网的资源和其他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如提供者增加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或者是通过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检索为用户提供附加值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是按照这种方法分类的,我国 《电信条例》 也采用这种分类。
(二) 电信市场准入的条件
电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对进入电信市场的企业或资本进行直接控制或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进入电信经营主体和资本进行资格确认、审核和批准的法律制度。电信市场准入的许可制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准入方式,主管部门需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电信业务。(https://www.xing528.com)
电信市场准入的实质条件,主要是指进入电信市场的主体资格及在电信市场准入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本性质、股权结构、场地、人员、资源和技术条件等要求。根据 《电信条例》 和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从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分别具备相应条件。
(1) 从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③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④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⑤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⑥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②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③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④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电信市场准入程序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还应当具备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设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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