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主体和平台经营者外,电子商务还需要支付经营者以及物流快递经营者才能完成所有交易活动。
(一) 电子支付服务经营者
电子支付是指付款人与收款人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通过电子形式的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互联网支付作为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的集成,形成了独特的经济生态模式,提高了资金运转效率,降低了企业实体店的经营成本,使企业能够更全面、更快速地了解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快速敏捷地对市场做出反应。
电子支付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只要有支付行为就会出现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因支付行为而参与进来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发起行、接收行、认证机构及其电子支付主体。付款人是电子支付中付出款项的一方,通常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买方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收款人是电子支付中接受款项的一方,通常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发起行是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认证机构是指通过为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提供认证服务,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机构,通常为认证中心或鉴定机构。其他电子支付主体还包括参与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发起行和接受行以外的有资格从事接受、传输电子支付指令或有关电子支付数据交换,为电子支付提供辅助服务的当事人。
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主体主要是银行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
1.银行机构。银行机构的电子支付服务,是指通过各大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发生的资金转移行为。支付结算服务是银行机构的基础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一部分,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涵盖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在传统支付服务方面,银行提供如票据、银行卡、汇兑、委托收款等支付服务。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深入发展,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新型电子商务支付工具,如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借助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趋势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的银行机构正在逐渐加快业务转型,发展 “超级网银” 等电子支付结算业务。
2.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不直接向受款人或者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而是向独立第三方机构发出附条件的支付指令,一旦条件成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向受款人或其代理银行实施支付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它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的交易支付平台经营者。对于付款人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和经营者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经营者降低运营成本。对于银行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我国第一批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www.xing528.com)
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美国的独立销售组织 (Independent Sales Organization),是指收单机构和交易处理上委托ISO组织做中小商户的发展、服务和管理的一种机制。非金融支付机构在我国已有十余年历史,其支付服务是从两个领域发展起来的:一个领域是民间零售支付业务,另一个领域是多用途的预付卡业务。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2004年马云首先提出,此后开始飞速发展。
(二) 物流快递服务主体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是指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服务,将物品从供应地交付给消费者的经营者。[48]物流快递服务主体可以划分为第三方物流和自营物流。
第三方物流是由供需双方之外的物流快递服务主体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包括运输、仓储、库存管理、包装、码头卸货、货运代理、增值服务等。随着B2B、B2C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物流快递主体由过去提供简单的买方或卖方委托的船运、空运、铁路运输以及相关的仓储和配送服务,扩展到了更多的物流增值服务,如简单加工、集运、分拨、报关等。另外,因为小规模经营主体没有自己提供物流快递服务的能力,C2C电子商务模式也必须依靠第三方物流快递服务主体的支撑。
因为当前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尚无法完全满足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需求,各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纷纷自营物流快递服务以弥补第三方物流快递服务的不足。物流快递服务主体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此种情形下会发生混同,应在具体情况下依照法律主体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区分。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可以加盟方式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加盟是指两个以上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运单等,共同组成服务网络,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行为。以加盟方式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在加盟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均应当具备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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