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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制度-经济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过承包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家庭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制度-经济法学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过承包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一) 家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应当成立土地发包小组,由发包小组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才能实施。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耕地保护

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 非家庭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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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非家庭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www.xing528.com)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 续承包。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三) 农村建设用地

1.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 “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

非农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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