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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终止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终止

(一) 公益信托的含义和种类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受益的信托。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①救济贫困;②救助灾民;③扶助残疾人;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⑤发展医疗卫生事业;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⑦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 公益信托的特殊规定

1.公益信托的设立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2.公益信托的变更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www.xing528.com)

3.公益信托的终止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三) 公益信托的监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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