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订立保险合同,需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阶段。承保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阶段。保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成立仅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意,而无须缴纳保险费或采用其他方式。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其中,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又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又可以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特点:①保险标的的人格化。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因而保险标的不能转让。②保险金定额支付。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只要发生约定的人身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也不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已经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即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规则。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定额支付与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点形成鲜明对比。③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合同将投保人多次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构成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并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人身保险合同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因此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标人支付保费。④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较长。在这种长期合同中,投保人可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这就导致在分期支付时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因经济实力下降等原因难以支付或不愿支付余款等情形。现实中亟需要解决投保人欠缴保费问题。
2.死亡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死亡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由于死亡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获得保险金的前置要件,极有可能诱发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事故。为了降低该类合同的道德风险,保险法对该类合同作出严格的限制条件。死亡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该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3.健康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理赔规则
关于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险金的给付。当有合格的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上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5.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除外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www.xing528.com)
6.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除规则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保证保险等类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提供信用贷款或者借贷赊销,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作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权利人损失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①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②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唯一目的,由此决定了保险责任的限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约定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转让。由于标的物转让的实质是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对合同当事人均会产生影响。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3.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因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又称为 “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较为常见的责任保险类型。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诸如刑事责任等非损害赔偿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4.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发生在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财产保险事故的场合。“代位” 是指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成为权利主体,可以对侵权人享有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有制度,目的是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不允许投保人得到多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人身保险合同则允许投保人获得双份赔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理赔规则
(1) 保险人负担的费用与受损保险标的的移转。在支付损失赔偿金额外,保险人还要负担下列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 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虽然允许财产的重复保险,但是囿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填补特性,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重复保险实行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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