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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保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保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经济法学: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

(一)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并履行相关职责,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的固定场所;③证券交易所必须履行相关职责;④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具有形成权威价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控制证券市场风险等功能。1680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19世纪以后,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也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交易所。其中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是当今世界上较为著名的证券交易所。我国现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和1991年4月11日。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组织形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图

(1)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法等特别法规,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营利性的证券交易所。其优越性在于:①出资来自于股东,特别是股份公司制的交易所,有利于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反而能降低交易成本;②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自主空间大,有利于交易所的市场化;③符合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

(2)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证券公司以会员身份自愿出资,共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证券交易所。其优越性在于:①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入场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佣金,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轻证券公司的负担;②交易所运营费用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没有向会员回报出资的压力,有利于防止交易所怂恿不当交易或过度投机交易;③与公司制相比,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更有利于实行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督,是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公布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措施来实现的。

(1) 制定具体交易规则。根据 《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章程,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 公布交易信息。根据 《证券法》 的规定,证券交易所除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监督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外,还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所需要公布的交易信息,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

(3) 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临时停市措施。按照 《证券法》 第114条的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4) 实时监控。按照 《证券法》 第11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1) 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 订立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建立上市保荐人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保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保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保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保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保荐人予以处分。

(4) 暂停、终止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依法对其证券暂时停止上市交易的情况。

(5) 督促信息披露。《证券法》 赋予交易所限制证券交易权力,强化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能。《证券法》 第11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二) 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 《公司法》 和 《证券法》 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设立实行审批制。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市场,为确保证券公司安全运营,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加强设立管理。根据 《证券法》 第122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 设立条件严格。证券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满足 《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 《证券法》 规定的条件。

(3) 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主要经营证券业务,以发行公司、证券投资者为主要服务对象。(www.xing528.com)

(4) 实行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经营以安全稳健为原则,与此相适应,要求其必须建立一系列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准备金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制度、客户资金管理制度等。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 《证券法》 第125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公司的设立

(1) 证券公司的设立体制。证券公司的设立体制有三种,即核准制、注册制和承认制。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受到较多的管制,此为全球通例。我国 《证券法》 第122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我国在证券公司设立体制上实行的也是核准制,目的是保护和鼓励证券公司适度竞争,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

(2)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 《证券法》 第124条和第128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②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证券公司的核准程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1) 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法》 第134条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根据 《证券法》 第13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 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风险准备金,亦称营业保证金,是指证券公司按照法定的比例提取和缴纳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金。

(4)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防止当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证券公司向客户转嫁损失或风险。

(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四)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上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五)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机构设置结构图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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