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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经济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经济法学成果

(一)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中国银行业倒闭第一案

根据 《商业银行法》 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4) 实行担保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5) 守法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6) 公平竞争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7) 依法接受监管原则。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8) 审慎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二)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依照 《商业银行法》 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从事银行卡业务;○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眩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商业银行禁止经营的业务(www.xing528.com)

根据 《商业银行法》 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禁止经营以下业务:①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

(1) 存款业务规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①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②对个人储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⑤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⑥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存款保险条例》

(2) 贷款业务规则。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并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其他业务规则。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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