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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行为及程序规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法》 对政府定价行为的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二) 政府定价的程序根据 《价格法》 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也可以由有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政府定价行为及程序规范

政府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活动。为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法》 对政府定价行为的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 政府定价的范围

为了保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价格法》 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二) 政府定价的程序

根据 《价格法》 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1.相关主体定价申请或政府直接定价

制定或调整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经营真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也可以由有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2.初步审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www.xing528.com)

3.价格听证

为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性,《价格法》 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对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4.集体审议

制定或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他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报告,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

5.申请批准

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前应当书面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6.向社会公布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制定价格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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