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价格和价格形成机制
1.价格概念
价格是商品和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价格具有调整经济关系、调节经济活动的功能。价格变动可以向人们传递市场信息,反映供求关系变化状况,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广义的价格,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利率、汇率价格等。我国 《价格法》 所指的价格是狭义的价格。
2.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形成机制是指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完善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通过建立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指数、完整的成本核算框架、完备的市场交易体制,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价格制定与调整的制度安排。
价格形成机制,就是价格的管理体系,也称价格模式,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价格管理权限,即价格决策的主体是谁,由谁定价;二是价格形式,包括价格形成的方式、途径和机理;三是价格调控方式,包括价格调控的对象、目标和措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价格的主要决策者,企业没有定价权。市场经济则不同,它要求大部分产品和劳务价格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这是因为:
(1) 价格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综合、复杂、多变的过程,必须由对产品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了解最多最准确的企业来定价,才能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2) 要增强企业活力,就必须赋予它们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产品定价是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3)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要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成本和盈利是价格的构成要素,由企业自主定价,就会使企业自觉地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自主定价并不是说全部价格都由企业决定。少数对政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和劳务要由国家定价,大多数一般性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完全放开由企业定价。
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市场价格体系是让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真正成为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建立起政府间接调控的价格管理体制。但价格放开不是完全放任自流。政府必须对价格调控的对象和目标进行调整,对价格间接调控的手段和措施进行优化。
(二) 价格法的概念和特点
价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具体包括: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因价格制定、执行发生的经济关系。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因确定作价原则、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或非商品收费所发生的价格关系。③因价格监督检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④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商品或服务所形成的市场价格关系。
从价格关系的内容可以得出,一方面,价格法调整经营者价格的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法的属性;另一方面,价格法通过价格这一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又体现了其宏观调控法的属性。因此,价格法具有双重性。
(三) 价格法的作用
1.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价格法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的引导来实现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单纯通过市场自身的作用难以形成,必须发挥政府和其他力量对市场的监督作用才能造就。《价格法》 通过确立规范价格行为的价格监管制度,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www.xing528.com)
2.稳定物价总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物价总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 (如年、季、月) 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状态的平均或综合,一般用价格指数来度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物价稳定是经济稳定、财政稳定、货币稳定的集中体现,物价稳定同时标志着社会总体需求量的基本平衡,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和市场流通的货币供应量与市场的货币量的基本适应。《价格法》 通过价格监管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利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绝大多数的商品由市场定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由市场定价意味着通过市场竞争,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因而,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会变得更加广泛和激烈,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可能变得更加普遍,进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自由竞争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 一方面通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公平自由竞争权,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针对不规范的市场价格行为,例如,价格欺诈、乱涨价、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国家仍将针对关系老百姓生活的重要商品,出台临时干预措施,以保证民众生活。
(四) 价格法的内容
《价格法》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立法目的
《价格法》 第1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由此确定了我国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体制。明确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确立市场调节价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经营者定价权利,明确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均由经营者定价。—方面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明确经营者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和相应的义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加以约束。
3.政府的定价行为
对政府的定价行为进行规范,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规定了政府指定价格的基本依据,同时增加了必要的规范性要求和监督制约内容。
4.价格总水平调控
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国家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政府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价格总水平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对微观价格进行适度干预。
5.价格监督检查
规定价格监督检查主体和职权,价格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并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了要求。
6.法律责任
主要体现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为强化对价格的全面监督,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规定了各类定价主体的法律责任,使政府、社会特别是消费者自身能依法对价格进行全面的监督,以提高政府和社会的价格监督能力、经营者的价格约束能力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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