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广告活动总是通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一定行为来完成的,其实施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广告业的声誉和发展,还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此,《广告法》 不仅要使广告内容、形式符合准则要求,而且必须对广告活动的形式、行为予以规定。
(一) 广告活动的形式
1.依法订立广告合同
《广告法》 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广告活动主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订立具有任何内容的广告合同。根据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合同可以分为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等。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广告代理
广告代理,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广告代理不同于传统的单方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 “双方代理”。广告代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活动形式,适应了广告业中专门化分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广告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二) 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1.禁止不正当竞争
广告活动主体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在其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中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2.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
(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此点是广告活动主题必须遵循的一条规定,也是杜绝虚假广告的关键所在。(www.xing528.com)
(2)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这些资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全面了解广告宣传范围的依据,也是确定广告费用的重要参考,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5) 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6)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7)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8)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9) 在下列情形之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1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11)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2)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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