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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规范及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专利广告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广告内容规范及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专利广告

(一) 一般广告准则

1.广告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2.广告不得有法律禁止的情形

广告法》 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 “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 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3.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4.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广告应当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禁止利用广告贬低他人,是指禁止在广告中采用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陈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二) 特殊商品与服务的广告准则

广告法对涉及人体健康与安全的不同类型的产品 (服务) 广告规定了比一般广告更为严格的限制。

1.医药广告准则

《广告法》 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保健食品广告准则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酒类广告准则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教育、培训广告准则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招商投资广告准则(www.xing528.com)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房地产广告准则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8.种养殖广告准则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 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广告:

(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四) 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1.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 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禁止替代母乳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 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3.禁止发布变相医药广告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4.禁止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禁止药品广告的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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