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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经济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正当竞争不排除和限制竞争,主要是滥用其竞争自由。不正当竞争因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性质,各国法律都明确予以禁止。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 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删除了其中的反垄断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私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经济法学

(一) 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英美法系国家称为unfair trading practices,或者unfair trade practices;《巴黎公约》 称为unfair competition。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不正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以下基本特征:

(1)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即主体具有经营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也是市场竞争的主要主体,当然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业协会为了同业成员的利益也参与竞争,通常表现为组织会员实施价格或数量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极少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竞争。但是,行业协会如果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也应当成为规制的主体。事业单位如果在市场交易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混淆或虚假宣传,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

(2) 不正当竞争是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竞争的行为。竞争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基本表现和规律。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应当符合市场公认的原则,包括不利用他人的成果、不贬损他人以及以正当方法获取交易机会和吸引消费者等。但不正当竞争往往违背了市场公认的竞争伦理,以损人利己的方式进行竞争,包括利用他人成果进行竞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者通过欺骗手段引诱消费者等方法进行竞争。即不正当竞争具有非道德性。不正当竞争不排除和限制竞争,主要是滥用其竞争自由。这是与垄断的区别。

(3) 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首先使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其中既包括侵害特定的经营者的权益,如仿冒和商业诋毁行为侵犯经营者的商誉和商业标识所有权,也包括对不特定经营者的权益的侵害,如不正当有奖销售剥夺了相关市场所有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其次,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消费者的群体利益,如市场混淆和虚假宣传,会使所有消费者产生误认和错误选择。所以,不正当竞争既有侵犯私权的性质,也有侵犯公众利益的性质。

(4)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公平竞争和有序是市场经济得以发挥作用,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扭曲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功能发挥;另一方面破坏了竞争环境,迫使其他经营者必须效仿才能适应这种竞争模式,导致竞争秩序恶化。因此,不正当竞争超越了私法上的侵权范畴,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性质。

(5) 不正当竞争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因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性质,各国法律都明确予以禁止。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因此,不正当竞争都具有非法性。

(二) 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 根据是否直接利用或侵犯竞争对手的权利,可以分为侵权性不正当竞争和非侵权性不正当竞争。侵权性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非法利用他人的权利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如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其中知识产权往往是被利用的对象。非侵权性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侵权他人权利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例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和欺骗性有奖销售。

(2) 根据不正当竞争利用的对象,分为利用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和利用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前者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后者是利用消费者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和有奖销售等不正当方式吸引消费者。(www.xing528.com)

(3) 根据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数量,分为单独的不正当竞争和共同的不正当竞争。大部分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可以单独完成,属于前者;后者如虚假广告,行为人通常还需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参与。

(4) 根据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分为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网络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形式。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1896年5月,德国制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还将当时已经出现的几种垄断行为,如公用企业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也纳入其中,具有反垄断法的内容。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 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删除了其中的反垄断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及 《价格法》 《广告法》 和 《产品质量法》 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等。与反垄断法等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这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反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专门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私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由于不正当竞争者常常利用他人的成果,包括商号、商标、包装等商业标识和商誉、技术秘密进行竞争,这些成果具有私权性质,因此,《商标法》 和 《侵权责任法》 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已进行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竞争角度也规制这些行为,因此,与私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秩序的法律。不正当竞争虽然具有侵犯私权的性质,但同时又是侵犯不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侵犯公益和扰乱竞争秩序的性质。因此,虽然与私法存在一定的联系,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设竞争条件,保证竞争有序进行,二者的价值目的各不相同。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由于欺骗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者常用的手段,因此,消费者常常是直接的受害者。例如,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的目的是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作出错误选择;商业贿赂必然导致商品价格上涨,成本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直接的联系,规制不正当竞争也是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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