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机构是指根据 《反垄断法》 规定,对垄断行为实施规制的机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其法律传统,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上也各有其特点。美国专门设立联盟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实施反垄断法,同时司法机关还拥有很大权力,包括对实施垄断的企业进行拆分和罚款。德国的反垄断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和垄断委员会。日本专门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反垄断的机构。
根据 《反垄断法》 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①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②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③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反垄断法》 规定,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基础上,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进该总局,从而结束了分散执法的局面。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 反垄断调查
1.启动调查
反垄断调查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被调查者的义务和权利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www.xing528.com)
4.中止调查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5.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6.宽恕和承诺制度
(1) 宽大制度。宽大制度又称为宽恕或宽免制度,是指通过鼓励卡特尔成员揭露未被反垄断机构掌握的卡特尔行为和证据,按照自首的顺序和自首内容对案件处理的价值给予自首者部分或全部赦免的制度。根据 《反垄断法》 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2) 承诺制度。承诺制度又称为和解制度,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机关与经营者之间就某一涉嫌垄断行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经营者承诺停止或改变被指控的行为,消除其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执法机构则停止调查的制度。
《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三) 反垄断法民事诉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推动反垄断法实施,节约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成本,制约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为,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有助于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我国 《反垄断法》 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 规制行政垄断
根据 《反垄断法》 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反垄断法》 第51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