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等5家天然气公司价格垄断行为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优势地位或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垄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从实施主体的数量看,实施垄断行为的只有一个经营者,该经营者不需要与其他经营者合作即可形成垄断。
(2) 从实施主体的地位看,实施垄断的经营者与一般经营者在实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即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3) 从垄断的方式看,经营者是利用了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没有滥用其优势,则不构成垄断。
(4) 从垄断发生的环节看,实施垄断的经营者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如高价销售、低价买进。亦即垄断者直接针对的对象是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而不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但实际效果则会影响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一个基本条件。
2.认定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后两种情形中,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1.不公平价格
不公平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价格销售其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同类商品的价格购买他人商品的行为,包括不公平高价销售和不公平低价购买两类。在正常的竞争市场中,商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每个经营者只能围绕市场的平均价格上下适当浮动销售或购买商品。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的能力,因此,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大幅度、长期稳定地高价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认定 “不公平的高价” 和 “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②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③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④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2.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这种垄断的构成要件是:第一,经营者必须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其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成本价;第三,低价销售的理由不正当,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正当理由一般包括: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经营者的本性是获取利润,而要获取利润,就必须在成本之上销售自己的产品。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不会在成本价格之下销售商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营者才会低价销售商品,如低价处理鲜活商品,防止因过期而造成更大损失。此外,普通企业不可能长时期、大幅度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能够长期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为此,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维持或扩大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常常利用自己的资本优势,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迫使对手退出市场。
3.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根据私法自治原则,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选择交易或者不交易以及交易对象的权利,有权拒绝与其交易的对象。但是,私法的完全意思自治是在不考虑市场竞争状况的条件下设计的,一旦市场中出现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的意思自由将受到限制,甚至失去交易自由。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拒绝交易自由进行了适当限制。经营者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的方式主要有:①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②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③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④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⑤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在认定拒绝使用必需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4.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也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行为。经营者如果有正当理由,如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防止技术泄露,则不构成独家交易。根据契约自由和自主经营原则,每个经营者都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其他人不得进行限制。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任何经营者都不可能对他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则可以利用其市场占有率、技术、财力或其他经营者对自己的依赖程度,限制交易相对人的选择自由。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独家交易的具体方式有:①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②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③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搭售或附加交易条件
搭售或附加交易条件,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中,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在充分竞争条件下,交易双方都有选择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合理交易条件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无法违背对方的意愿,强制对方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可以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与交易相对人强制交易。经营者通过搭售不仅剥夺了购买者的选择自由,而且剥夺了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加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方式有:①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②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③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④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差别待遇有价格歧视、数量歧视和其他歧视,价格歧视最为常见。
差别待遇的表现方式有:①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②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③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④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集中
(一)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特征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 (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具有如下特点:
(1) 参与的经营者的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且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既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有交易关系或投资关系。
(2) 经营者集中虽然也以合同为基础,但合同的内容不是以价格、数量、分割市场、拒绝交易和共同抵制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而是以合并、股权和资产或经营权为主要内容。
(3) 集中是对竞争影响最大的一种方法。经营者通过合并使原有的若干经营者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经营者,或者通过股权控制、委托经营、资产租赁等方式,使若干经营者成为实际的一个经营者,经营者之间不再是竞争关系。所以,经营者集中具有彻底排除竞争的效果。
(4) 集中会导致资本向少数经营者聚集,产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是垄断市场形成的主要原因。
(5) 集中具有双重效果。经营者通过合并和资产重组等方式一方面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则完全排除竞争,导致市场力量过度集中,最终形成独占性或寡头市场。
(二) 经营者集中种类
根据经营者集中可以从经营者的关系和集中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1.根据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处阶段以及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类型
(1) 横向集中,又称为水平集中,是指在相关市场的同一生产经营环节,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处于同一市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例如同一地区的家电销售企业的合并。这种集中直接改变市场结构,对相关市场的竞争影响非常大。
(2) 纵向集中,又称垂直集中,是指从事同一产业、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种集中是同一产业、同一相关市场中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如汽车生产商收购汽车零售企业的股份。这种集中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是间接的。(www.xing528.com)
(3) 混合集中,是指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以外的其他经营者集中。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处于不同市场,相互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例如电商企业与运输企业之间的集中。这种集中对市场竞争影响比较深远,一旦在某一个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会向其他领域传导。
2.根据集中的方式,可以分为合并、股权控制、资产控制和协议控制
《反垄断法》 第20条根据集中方式,将经营者集中分为三类,即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经营者的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类。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兼并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即为吸收合并;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后成立东京三菱银行即为新设合并。
(2) 股权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股权是公司权力的基础,一个经营者取得另一个经营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即可通过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控制经营权,使其失去独立性,实现其占领市场或排除竞争的目的。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股权进行严格审查。
(3) 资产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资产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一个经营者的资产特别是核心资产一旦被另一个经营者控制,也就失去了经营能力,不再具有独立性。经营者的资产包括场地、厂房和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技术、专利、商标和经营信息等无形资产。资产集中有资产收购、租赁、信托等方式。
(4) 协议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除了股权和资产控制外,经营者还通过协议方式,实现集中的目的。协议控制的方式有交叉持股、董事或管理人员兼任等方式。
(三)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营者集中是市场主体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经营者可以在平等自愿和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合作,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集中会减少竞争的数量,导致市场力量向少数企业聚集,改变市场竞争结构,出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不再对经营者集中自由放任,而是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为了防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我国 《反垄断法》 规定了强制申报制度,要求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
1.申报标准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申报资料
经营者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报书;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③集中协议;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经营者申报资料
(四) 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经营者集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做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3.延长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审查决定
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过审查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审查决定。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全部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1) 禁止集中决定。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作出禁止的决定。
(2) 不予禁止集中决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作出不予禁止集中的决定。
(3) 附条件的集中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不予禁止集中决定的同时,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①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 (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③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4) 救济程序。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集中和附条件集中的决定不服的,经营者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布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1) 市场份额及其控制力。市场份额是分析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直接反映了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审查经营者集中,首先应当审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①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②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③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市场控制力是审查集中的一个重要依据。经营者集中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场控制力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③集中所涉相关市场内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以及其产品或服务与参与集中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商品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⑦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⑧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2)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的结构所作的一种描述,体现相关市场内经营者的集中程度,通常可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HHI 指数,简称 “赫氏指数”) 和行业前N家企业联合市场份额 (CRN指数,以下简称 “行业集中度指数”) 来衡量。赫氏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行业集中度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市场集中度是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3)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集中后经营者可行使其通过集中而取得或增强的市场控制力,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关键设施等方式,使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更加困难。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可考察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如果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进入非常容易,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能够对集中交易方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反应,并发挥遏制作用。判断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需全面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经营者通过集中,可更好地整合技术研发的资源和力量,对技术进步产生积极影响,抵消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且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有助于增进消费者利益。集中也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对技术进步产生消极影响:①减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竞争压力,降低其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投入;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也可通过集中提高其市场控制力,阻碍其他经营者对相关技术的投入、研发和利用。
(4)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可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产品多样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积极影响。集中也可能提高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控制力,增强其采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使其更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限制产销量、减少科技研发投资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使其他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增进消费者利益。凭借通过集中而取得或增强的市场控制力,参与集中经营者可能通过实施某些经营策略或手段,限制未参与集中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或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也可能对其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5)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经营者集中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在特定情况下,经营者集中也可能破坏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评估经营者集中时,除考虑上述因素,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是否存在抵销性买方力量等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六) 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方法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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