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垄断协议的含义和特征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种垄断的特点是:
(1) 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行业协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但实质上是所有会员组成的团体,以其名义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决定,仍然是由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共同行为。
(2) 垄断主体同属于一个市场,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相同,相互之间具有替代性。
(3) 从事垄断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如同为汽车销售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的交易关系,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关系。
(4) 垄断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协议、会议决定或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行为,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协议。其中,协同行为是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也未形成共同决定,但在经营过程中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动和相同的意图。
根据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二) 横向垄断协议
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中,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共同控制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的协议,或虽没有协议但共谋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
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以协议、决定或者协同方式将价格固定在某一水平上,或者共同变更价格。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已查处了多起这类案件。市场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但经营者通过固定价格或变更价格协议,直接排除了价格竞争,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价格选择所需商品,所有经营者为此获得了垄断利润。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也称数量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协同方式,共同控制市场上产品的供给数量,以维持产品较高价格,也称数量卡特尔。这种协议通过人为方式改变了商品的供应数量,也改变了商品的价格,迫使购买者以较高价格获取商品。
(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称市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协同方式,划分各自销售或采购市场,以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的方法提高或降低价格。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称技术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在购买新技术和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达成的协议和决定,或采取的协同行动。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是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开发新产品会增加市场供应,改善产品结构,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机会。但这些行为会增加经营者的投入,打破竞争平衡,导致竞争加剧,风险增大。为此,经营者往往通过垄断协议限制对新技术、新设备的购买,或者限制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以减少竞争,降低竞争风险。(www.xing528.com)
(5) 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以抵制竞争为目的,共同拒绝与某一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垄断行为。这种垄断协议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联合抵制的经营者、被抵制的经营者以及与被抵制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如供应商。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 纵向垄断协议
美敦力价格垄断行为案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经济环节的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协议,包括纵向价格限制协议和非价格限制协议。价格限制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非价格限制协议包括搭售、独家交易、客户限制、地区限制等。我国 《反垄断法》 在垄断协议上只禁止了纵向价格协议,对非价格纵向协议未予以禁止。经营者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或独家交易的,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理。
(1)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是处于上游的经营者规定下游经营者只能以其规定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商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2)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是处于上游的经营者给下游经营者规定的向他人销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四) 垄断协议的豁免
《反垄断法》 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对于前五种情况,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五) 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
《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
追究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规制垄断的重要方法。根据 《反垄断法》 第46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 《反垄断法》 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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