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竞争法的概念和体系
1.竞争法的含义和特征
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总称。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竞争法规范的对象是竞争行为,包括是否可以与竞争对手任意合作、是否可以限制向第三人转售价格、能否随意利用市场优势、可否与竞争对手随意合并或控股以及可否通过有奖销售方式和夸大宣传方式进行竞争等。
(2) 竞争法是通过规制限制竞争即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规范竞争行为和调整的市场竞争关系的,即通过强制而不是当事人自治方式进行调整。
(3) 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4) 竞争法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总称,核心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竞争法的体系
竞争法有分立式和合并式两种立法模式。分立式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制定,自成体系。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其特点是立法目的明确、立法内容界限清楚、执法机构各自独立。合并式是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纳入一个法律文本中,并设立统一的执法机构。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这种模式,也称一元制模式。这种模式突出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共性,有利于一体规制,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www.xing528.com)
我国于1993年和2007年先后制定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基本分立,采取了分立模式。我国还制定了 《拍卖法》 《招标投标法》 《反倾销条例》 和 《反补贴条例》,分别对拍卖、招标投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也是竞争法的组成部分。此外,《价格法》 和 《广告法》 中有关竞争的内容,也属于竞争法范畴。所以,我国竞争法是一个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 为基本法,包括特别法在内的制度体系。
(二) 竞争法的作用
竞争法的作用通常通过立法宗旨予以体现。如 《反垄断法》 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总括起来,竞争法通过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发挥着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1) 维护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是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基本条件。但竞争应当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使优者胜出,劣者淘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形式上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实质上破坏的是公平竞争机制。所以,竞争法的作用首先是通过遏制垄断和制裁不正当竞争,实现公平竞争,使市场充分发挥其自我调节的功能。
(2) 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经营者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排挤和限制他人参与竞争,也不得以损人利己方式进行竞争。但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一些经营者通过联合抵制方式、掠夺性价格、拒绝交易、限制交易对象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通过混淆、窃取商业秘密和诋毁商誉等方式进行恶意竞争,限制了其他经营者无法公平竞争。竞争法通过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一方面保护了被直接侵犯权利的经营者利益,另一方面营造了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为所有潜在的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3)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市场主体,也是所有经营者竞争的最终目标。经营者通过产品的价格、品种、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的竞争,使消费者具有充分的选择机会,购买到质量安全和价格公平的商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最终是所有消费者。例如,固定价格协议和限制向第三人转售价格协议,目的都是从消费者身上攫取利润,必然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价;强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必然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运用商业仿冒和虚假宣传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导致是消费者的误认和错误选择。因此,公平和自由竞争最终受益的是所有消费者,竞争法通过对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使所有消费者获得最大的福利,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好的保护方式。
(4)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仅是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具有侵害私权的性质,而且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抑制了经济发展动力,使整个社会发展处于缓慢状态,因此具有损害公益的性质。竞争法通过规制反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构建合理的市场结构,既保护了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又促进了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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