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市场规制法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公平、自由、效率、秩序等基本价值,而且还将安全纳入其中并置于重要的地位。
1.安全。安全是指市场规制法对保障市场环境的安全、交易的安全、食品的安全、金融的安全、信息的安全、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等方面的追求。这是市场规制法不同于民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2.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指市场规制法对增进社会公平,实现正义的追求。相对于形式正义,市场规制法侧重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市场虽然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但忽视公平的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只能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对此,市场本身无能为力,只能通过规制垄断和倾斜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等措施实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市场规制法就是以增进和彰显实质公平和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规制矫正形式公平和正义,实现机会与结果的公平。
3.自由和秩序。自由和秩序是指市场规制法对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自由与秩序方面的价值追求。市场规制法一方面要给予市场主体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市场秩序,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市场规制法对秩序的倡导与追求,并不是要否定和取代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市场主体的自由,为所有主体提供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只有同时兼顾自由和秩序,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发挥自我调节作用和健康运行。
4.效率。效率是指市场规制法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追求。市场规制法通过制止和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必然会产生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增进社会福祉的效果。此外,市场规制法追求的效率,还包括监管效率,通过明确具体的规则,使监管者能够以最快时间和最简便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实现规制的目的。
(二)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规制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稳定性、抽象性、统帅性的准则和超级规则,是经济法理念和原则的具体化。基本原则统领着一个个分散的单行法和具体规则,保障了市场规制法内部的协调统一,并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1.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必须树立社会全局意识、整体意识,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社会本位理念的具体体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形式,是指导制定、修改、执法和司法的基本依据。首先,立法机关在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应当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并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决定是否将某一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如果不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则不应规制,否则,应当通过限制或禁止等方式进行规制。其次,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严格按照市场规制法的规定进行监管,既不越权,也不放任。最后,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对待市场规制法,将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联系起来进行判断,而不是简单地以管理性规范排除其适用。例如,纵向垄断协议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如果以管理性强制规定为由排除 《反垄断法》 的适用,赋予其协议的效力,则会导致市场垄断加剧和所有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后果。所以,只有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剖析纵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性并否认其效力,才能避免更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也就没有自由和公平。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充斥的市场,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机制必然失灵,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必然发生扭曲,创新定然乏力,效率必然低下,消费者只能接受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服务。因此,破坏竞争不是简单地对民事权利的侵犯,而是损害包括所有消费者和相关产业者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市场规制法规制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保障每个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所以,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规制法乃至经济法的一项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既表现在 《反垄断法》 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也贯彻于消费者保护法中;既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立法者和各级政府的要求,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3.适度规制原则。适度规制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处理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适度规制就是要以市场决定为基础,以恢复市场调节为限度,在适当的范围,用适当的手段进行规制。市场规制法就是以市场为基础、以适度规制为原则明确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首先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市场规制法的过程中,既要避免规制不足,手段乏力,使应予规制的市场行为游离在法律之外,又要避免规制过度,扼杀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活力。其次,市场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规制手段,既要避免过度监管,造成市场窒息,也要防止规制不足,放纵违法行为。
4.规制法定原则。规制法定原则是指规制的对象、规制的内容、规制的方法、规制的手段措施和实施规制的机构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自行设定规制事项。特别是实施规制的监管机构,不得随意扩大规制对象和范围,自行设置规制规则。这是市场规制法的一个关键原则,既关系到每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关系到规制权力的配置。首先,投资者进入一个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经过准入以及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权利和自由,也关系到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设定。其次,市场规制法是通过强制、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哪些行为需要规制,都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而不是由市场监管机构规定。最后,市场规制法为了保证实施,一般都规定了专门的规制机构、规制体制和权限,对规制实施权力进行配置。科学的规制体制是市场规制法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不合理的规制体制将会使整个法律形同虚设。由于规制机构在市场规制法中也属于被约束的对象,如果允许其立法,必然会自我扩权。因此,关于规制机构的设置、体制和权限等制度,也必须坚持法定原则。
第十一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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