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有以下特点:
1.资本的特殊性,即企业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其中可分为国家独资和国家控股。前者如国家电网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烟草总公司、邮政总公司等;后者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即国有企业股东是法律授权的政府机构或专门机构。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的地方政府还组建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3.设立目的的特殊性,即设立国有企业不是单纯地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企业虽然具有营利性,但其根本目的与国家目的相一致,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国有企业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和实施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是通过参与方式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设立国有企业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需要,实现特定时期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改善国家的国际市场竞争地位,解决经济结构的失衡,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和优化,以及平抑经济周期等目的。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始终以公共利益为目标,避免与普通企业的私人营利性相混淆。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将经济效益作为其唯一目的,实际上并不符合国家设立的基本目标。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应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向社会公益需要目标回归,其经营范围应当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开发、货币发行、核能利用等私人企业不能或不宜从事的领域。
4.设立和运行的特殊性,即国有企业是根据专门法律或政府专门许可设立的。因为具有公法人性质,许多国家都为国有企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1935年颁布的 《公用事业控制公司法》 和韩国1984年颁布的 《国有企业管理法》。我国除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均要适用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例如,烟草公司根据 《烟草专卖法》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设立。[2](www.xing528.com)
5.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与私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同,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具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人员的双重身份,通常按照公务员程序任免和管理,而且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之间互相流动。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由政府委派或任命,而且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这一特点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行政性,经营活动受到政府的制约。
6.管理和运行的特殊性,即国有企业从管理者的选择、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资产的处分都受到政府的控制,这是国有企业重要的特征之一。对于政府控股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都不具有独立性。因为 “当政府持有企业多数资本,持有多数投票权,或者能够决定企业的管理、领导或者监督机关中一半以上的职位时,则政府对企业具有控制影响”。[3]
可见,国有企业既有企业的特性,如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又有政府的特性,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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