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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态——经济法学知识总结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是指由两人以上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的企业。我国 《合伙企业法》 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 和有限合伙企业 两种合伙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企业组织形态——经济法学知识总结

企业分类

1.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即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 (partnership)。合伙是指由两人以上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的企业。我国 《合伙企业法》 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 (General Partnership,GP) 和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LP) 两种合伙形态。前者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后者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或无限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之间),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另外,普通合伙企业借鉴美国经验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类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自行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扩大规模,形成竞争优势。否则很难想象一个拥有成千上万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能够存在,因为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会让人望而却步。另外,美国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即让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像LLP 中的合伙人一样,既有管理权,又享受有限责任,但是保留一部分只有有限责任,却没有管理权的有限合伙人。

3.公司 (corporation,company)。公司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但作为语源学意义上的汉语公司一词最早用于明末清初福建农村中的一种带有帮会性质的组织,后来 “洪门” (即 “天地会”) 在海外华侨社会中使用,并延续至今,如当前东南亚各地的带有政治色彩的 “洪门” 公司。corporation最早是指法人,而且主要是指公法人、宗教法人或公益法人,如市政当局、大学、主教等。早期的殖民公司即特许公司 (Chartered Company) 并不是纯粹的商业组织,而是以政治性的殖民统治为主 (拥有自己的军队,管理殖民地),兼具商业性;而法定公司 (Statutory Company) 则是依据特殊法案设立的。它们都属于特殊的公司。19世纪晚期,现代股份公司逐渐发展壮大,商事公司才成为公司的主流。

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世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种类。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的分散程度和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 [Private Company (英国英联邦国家),Close Corporation 或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美国)] 和公开公司 [Public Company (英国及英联邦国家) 或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美国)]。封闭式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权转让受限制,不得公开募集股份,并且不能上市交易的公司;而公开公司一般股东人数较多,股权转让不受限制,可以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交易。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 (责任)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本质上类似于普通商事合伙,两合公司类似于有限合伙。因此,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www.xing528.com)

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受限制 (最多50人),不发行股份,股东出资后获得股权,股权转让受限制;而股份公司人数不受限制 (最少2人,没有上限),发行股份,股份转让不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创造出的一种公司形态,从本质上来说,不如英美法系的封闭式公司科学,因此,日本2006年的新公司法就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

除了上述典型的公司类型以外,在英国还存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这类公司是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债务以其保证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主要存在于宗教、慈善文艺体育等公益性领域。法国还存在民事不动产公司 (SCI)、可变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名义公司 (SNC)、事实公司、合伙公司、劳动合作公司等公司类型。

4.合作社 (Cooperative)。合作社是成员互助合作的组织,其经营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内部实行一人一票表决,限制资金分红,主要按劳动或交易额等贡献分配。非经营性的合作社不属于企业,如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我国的合作社经历了从繁荣到衰败再重新崛起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国家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许多合作社。严格讲,农村合作社不属于纯粹的企业,还具有基层政治组织属性。“文革”期间农村合作社多数被生产队替代,改革开放后又被村民小组取代。近几年一些农村地区又开始恢复合作社。

5.股份合作制企业。即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法人。资本是以股份为主要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二为一,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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