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级行政机关,即当行政机关不履行经济法义务或职责时,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如 《预算法》 第87条规定,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6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 财政部门,即由财政部门作为执法者。如 《预算法》 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法》 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公益诉讼(www.xing528.com)
(3) 审计机关,即审计机构承担执法职责。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政府调控活动直接或间接都与财政有关,因此,审计机关是政府调控法的重要执法机构,在发现和确认政府违法行为以及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授权审计机关监督权的法律有《预算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政府采购法》 和 《审计法》。如 《预算法》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法》 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为保障审计机关执法,法律授予其许多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和处罚等。[113]
由此可见,现行政府调控法是以行政监督为主,权力机构监督为辅的实施模式。但是,政府调控法实施的核心是对负有法律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由行政机关政府调控法的执法者,从法理和实践上都很难保证其独立和公正性。这是目前政府调控法实施效果欠佳的体制根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