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是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责任的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诉行为与原告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被告是否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
公益诉讼
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于近代美国。公益诉讼是对传统私益诉讼的一场革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宗旨对司法权的天然要求,也是对传统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一种超越。民事诉讼程序是平等的民事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或其权益受到侵犯后,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其个体权益。但是,与私法相比,垄断、不正当竞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漠视劳动者权利、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都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私人利益的民事诉讼自然难以适应。为此,20世纪90年代,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拉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111]经过多年的努力,2012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 《民事诉讼法》,并在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诉讼范围远不能满足经济法实施的需要,其影响力可能会因依附在充满私益诉讼思维习惯的 《民事诉讼法》 中而被淡化,但是它毕竟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启动了经济法在司法环节实施的行动。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正式授权人民检察院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公益诉讼可分为反垄断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劳动者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财政公益诉讼等。但囿于业已建立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是针对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后者是针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
(1) 环境公益诉讼。根据 《环境保护法》 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 消费公益诉讼。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范围包括:
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www.xing528.com)
第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
第三,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第四,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第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行政公益诉讼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如不认真履行监管,实施效果将大大降低,将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因此,为了督促市场监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有必要建立针对市场监管机构的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是市场规制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在行政监管机构未能及时监管,或者监管失灵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途径,对行政监管失灵起着弥补和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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