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也是确认和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过程,一个公正、专业和有效的机构是实施的前提。为此,在实施主体方面,经济法具有以下特殊要求:第一,实施主体应当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法律实施过程就是保障权利,监督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作为执法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经济法针对的是各种破坏经济秩序和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实施主体要将经济法适用于每个具体的行为,无疑应当具有发现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能力。
第二,实施主体应当具有预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能力,能防患于未然。因为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旦实施,常常会导致巨大损失或者严重的社会危机,如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建筑活动等。经济法为此规定了许多预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后果发生的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这就需要实施主体对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后果的行为提前作出准确预判,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经济法实施主体应当具有及时和主动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破坏环境资源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权力,当经济活动威胁到社会秩序和所有人的利益时,能够及时进行遏制,防止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继续进行。
第四,经济法实施主体应当既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又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经济法规制的对象是食品、电信、建筑、银行和证券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经营者,每个领域的违法行为,都利用了相关技术手段,如利用互联网发送虚假广告和恶意捆绑软件等。所以,作为实施主体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只有高于违法者,才能将经济法付诸实施。(www.xing528.com)
第五,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规制经营者的能力,也要具有规范政府的能力。由于经济法既规范经营者等普通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又规范政府行政垄断、违规改变预算、非法支出、违规采购等行为。所以,作为执法者还需要具备规制政府违法行为和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的能力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对实施主体的特殊要求,决定了作为最古老和最具权威性的司法权难以成为实施经济法的主要主体。虽然在维护当事人权利,处理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上有其独特优势,但司法权遵循不告不理、不主动介入社会的原则,即被动性,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为此,必须根据经济法的宗旨、规制的对象以及法律性、经济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建立适合经济法实施的体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