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市场监管机构的责任-经济法学

市场监管机构的责任-经济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监管是政府在经济法中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我国当前主要将责任集中于公务人员个人,对监管机构几乎没有设置责任。这极不利于惩戒监管机构的行为。这是政府监管机构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国家或社会造成一定后果时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从监督政府监管行为的效果看,有必要将公开道歉明确为监管机构的一种责任。所以,政府应当先行支付抢救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即先行赔付或赔偿。

市场监管机构的责任-经济法学

市场监管是政府在经济法中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监管机构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会导致法律松弛,市场秩序混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主体既包括监管机构的责任,也包括公务员个人的责任。我国当前主要将责任集中于公务人员个人,对监管机构几乎没有设置责任。这极不利于惩戒监管机构的行为。[105]因此,除个人承担责任之外,监管机构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公开道歉。这是政府监管机构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国家或社会造成一定后果时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虽然轻微,但是能够督促政府认识自己的错误,同时对社会公众也有一定的安抚作用。目前个别地方政府因监管失职曾主动向社会道歉,并没有强制性。从监督政府监管行为的效果看,有必要将公开道歉明确为监管机构的一种责任。

(2) 先行赔付或赔偿损失。监管机构失职往往会导致重大伤亡,如矿山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消费者群体伤害等。虽然损害是由违法经营行为所致,应当由经营者最终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遵循由受害者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并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的程序,受害人将很难得到救济。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在第一时间内急需救治,而不是寻找致害人进行诉讼。如果肇事经营者宣告破产,受害者将更为被动。所以,政府应当先行支付抢救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即先行赔付或赔偿。这既是对社会公众的保护,也是对监管渎职的一种惩罚。政府赔偿后,应当向经营者追偿。(www.xing528.com)

可见,监管失职的责任不能仅仅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一种内部责任,而不是向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