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责任是通过影响经营者的声誉或限制、剥夺经营者的人身权利或经营资格来惩罚违法行为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
(1) 警告。即对轻微违法行为设置的一种责任,目的是使经营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对经营者的社会声誉也是一种否定性评价。
(2) 通报批评。即公开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谴责,影响其商誉或产品信誉,从而对其产生社会压力,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3) 暂扣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即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经营者从事法律所限制的生产或销售产品的资格。这是针对行为较为严重的经营者设置的一种责任。暂扣许可证只适于用已领取许可证的经营者。
(4) 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这是经济法中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是强制经营者退出市场。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于剥夺了经营者从事经营的资格和权利,甚至法律人格。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经营者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直至被注销。这种责任一般只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经营者。(www.xing528.com)
(5)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和撤销批准文件。这是对实行资质证制度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如 《建筑法》 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证被吊销或撤销后,经营者的不再享有经营权,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6) 从业限制和禁止。这是对与违法经营行为具有直接关系的个人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如 《食品安全法》 第135条规定,有关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除食品行业外,金融业相关法律都规定了这种责任方式。[104]相关经营者不得聘用或使用被限制或禁止从业的人员。
此外,经济法上还有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责任形式。例如,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反垄断法可以强制拆分,违法实施集中的,强制其转让营业。
总之,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是惩罚经营者的手段,不是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而承担的责任。因为这种责任的实施者或执法者是行政监管机构,所以习惯上一直被称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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