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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范围界定:经济法学视角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学常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政府这一概念,有时也将国家干预称为政府干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所有公权力机关;狭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以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式进行干预,为行政干预提供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许可、限制、禁止和调控等干预措施;司法机关则负责适用法律,定纷止争。

政府范围界定:经济法学视角

经济学常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政府这一概念,有时也将国家干预称为政府干预。法律上的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所有公权力机关;狭义上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意义的国家干预是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的干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以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式进行干预,为行政干预提供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许可、限制、禁止和调控等干预措施;司法机关则负责适用法律,定纷止争。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和所有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在国内法中,直接承受权利和义务的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机关而非抽象的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不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其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立法者为市场主体制定规则,授权政府进入市场实施干预措施,自己不进入市场参与经济活动。地方权力机关以监督政府为主,也不进入市场。因此,权力机关也不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至于权力机关负责审批财政预算和审议五年规划等行为,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经济法授予的权力。最后,司法机关作为裁判者只是执行法律,它是诉讼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参与市场活动,也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进入市场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和调控的狭义上的政府,不包括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www.xing528.com)

政府在市场中有多种分类,例如,根据干预的手段和方法,可以分为市场监管机构和宏观调控机构;根据市场监管和调控覆盖的地域范围,可以分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调控机构以及地方市场监管和调控调控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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