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团体虽然属于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是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的。这是逻辑上的二分法,顾名思义,是指政府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外延显然大于社会团体,严格地讲,它还应当包括公司等非政府组织。
其次,非营利组织从设立目的上对社会组织进行划分。这种划分法将所有社会组织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大类,后者涵盖的范围显然比社会团体的外延要大,它不但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公立医疗、教育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以,社会团体具有非营利性特征,但非营利性组织却不等于社会团体。
再次,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 “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58]这是我国学者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不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和劳动者团体,也包括商业银行和市场交易中介机构等经营者,其外延远大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团体。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向市场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具有市场中介性质,是向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者范畴,不是介于政府与个体之间的社会中间层。(www.xing528.com)
最后,第三部门是从公私角度对社会组织的一种分类,在外延上和社会团体较为接近,它是指和公共领域 (公域)、私人领域 (私域) 相对而言的一个领域,包括各种非政府部门、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59]有些社会团体,如环境保护组织和一些公共服务组织虽然具有公共性,不过,对于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的公共性质的观点我们应当予以警惕。因为此类由私主体组成的社会团体更多地是为了其团体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性质更倾向于私利性组织。从近年来我国一些社会团体发生的一些案件看,都很难将其归为兼具公私性质的第三部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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