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劳动法被视为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劳动者也是一个经济法主体。[53]后来,随着劳动者问题的日益突出和拉德布鲁赫观点的影响,一些学者开始从独立部门法的角度研究劳动法。[54]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被纳入社会法。但是,从市场经济角度看,劳动者也是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和经济法概念。
(1) 劳动者是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在工业化过程形成的一个社会群体。没有产业革命和经济发展,就没有劳动者,也不会有劳动者问题。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不断更新和扩展,劳动者也将面临新的问题。所以,劳动者面临的问题和经济法所关注的垄断和消费者等问题在本源上相同,都源于人类的经济活动。离开市场经济研究劳动者和保护劳动者,是舍本求末。
(2) 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大要素市场之一。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企业则是需求者,双方共同构成劳动力市场的两方交易主体,都受到供求关系、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支配,属于经济问题。同时 “劳动市场 (labor market) 往往是利益争端、社会冲突和政治骚动的源泉。”[55]因此,又是社会问题,法律应当进行干预。
(3) 劳动者不仅是单纯的自然人,而且是稀缺的资源和资本,是基本的生产要素。作为人力资本或资源,劳动者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而且是决定经济增长的诸要素之首。[56]所以,保护劳动者,也就是保护和合理使用有限的劳动力资源,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和持续的动力。(www.xing528.com)
(4) 劳动者问题和消费者问题、垄断问题、资源环境问题以及经济危机问题,归根结底源于经营者的不当行为所致。虽然劳动法上与劳动者相对的是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绝大多数也是 《反垄断法》 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的经营者。即 《劳动法》 和 《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同一个主体。另外,劳动者也必然是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也就是保护消费和消费者。
(5) 和解决垄断、消费者问题方法一样,解决劳工问题不能仅依靠私法自治,而是需要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通过规范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行为,达到保护劳动者群益的目的。
总之,劳动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共同构成了基本的市场主体,劳动者和消费者不但身份重叠,而且在市场中的地位也基本相同。劳动法仍是规范经营者行为之法。将劳动者和消费者统一起来,可以对经营者进行系统性规制,避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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