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阅读资料
1.国家干预的含义和特征
国家干预也称为政府干预,既是一种经济学思想,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实践,具有法哲学意义。法律意义的国家干预与私法上的自由主义相对,是国家为了实现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等价值,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引导、限制或禁止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特征是:
(1) 法律上的国家干预是包括立法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等一系列国家机关活动的总称。立法干预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强制或禁止。立法机关不直接实施干预行为,但其制定的法律却是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依据和前提。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当契约自由的使用触及公益,法规又不足于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无效时,就必须准备用立法进行干预”。[41]行政机关是以监管方式实施法律,即是国家干预的具体执行者,为此人们常将国家干预等同于行政干预或政府干预。司法干预是法院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其生效。法律是国家干预的基础前提,行政监管和司法干预是国家干预的具体实施。经济学意义的国家干预是用财政和货币手段进行的干预。
(2) 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秩序、自由、公平 (正义) 和效率。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是法律价值。经济学干预的则是追求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经济目标。[42]
(3) 法律干预是用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以及程序等法律工具进行干预。经济学干预是通过增加或减少税收、提供政策性贷款、提高利率、再贴现率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等财政和货币手段干预。
(4) 法律干预的主要是针对人的具体行为,经济干预主要是从宏观上影响企业或个人的选择。
(5) 法律干预形式表现为具体的立法,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干预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各种经济政策。(www.xing528.com)
2.国家干预的分类
国家干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根据干预的级别,分为中央政府干预和地方政府干预;根据干预的工具,分为财政干预和货币干预;根据干预的维度,可分为微观上的规制和宏观上的调控;根据干预的时间,可分为事前干预和事后干预;根据干预者的态度,分为主动干预和被动干预;根据干预的限度,分为过度干预和适度干预;根据干预的范围,分为全面干预和局部干预;根据干预的形式,为法律干预和非法律 (政策) 干预;根据干预的主体,可以分为立法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根据干预的方式,分为管制 (规制) 性干预和调控性干预;根据干预的权利性质,分为实体性干预和程序性干预;根据干预的对象,分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
3.国家干预的两种基本形式
(1) 市场规制。市场规制首先是一种法律规则,它通过规定经营者的准入条件、产品或服务的标准以及强制性要求或禁止性规定,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其次,规制是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具体实施。因此,狭义的市场规制仅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限制或禁止的行政行为,又被称为行政规制或政府监管。广义的市场规制则是立法和行政的结合,是以立法方式限制或禁止并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一系列干预活动的总称。
(2) 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通过财政、货币等工具,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等活动的总称。通常是由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调控,所以又可称为政府调控。
市场规制是依法从微观层面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以解决因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导致的各种经济矛盾和问题;宏观调控则是从宏观层面上介入市场,以解决经济增长、就业不足、价格波动和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只有宏观调控,没有具体监管,消费者、劳动者和环境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秩序必然混乱;只有规制,没有宏观调控,也难以消除分配不公和周期性经济危机问题。二者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是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两只有形之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